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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墜落致死
一、行業分類:其他專門營造業
二、災害類型:墜落
三、媒 介 物:施工架
四、罹災情形:死亡 1 人
五、發生經過:
(一) 災害發生於民國 113 年 9 月 9 日 17 時 50 分許,台南市永康區,日○工程行。
(二) 本災害發生於 113 年 9 月 9 日 17 時 50 分許。當日 8 時許,日○工程行負責人陳○○率黃○○、江○○、林○○等 13 名勞工至本工程從事三角架拆除及第 6 層施工架組立作業,雇主分配完工作後便離開,上午勞工黃○○從事A棟三角架拆除作業,江○○及林○○則一起將施工架之立柱、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配件從 1 樓搬運至於A棟 3 樓室內,其餘勞工則分別從事地面整理施工架物料、B棟施工架物料傳遞及B棟三腳架拆除作業,於當日16 時許,黃○○與江○○站在A棟北側外牆第 5 層施工架上(站在施工架踏板處,距地面高 8.5 公尺),黃○○負責第 6 層施工架立柱組立作業,江○○負責接取由 3 樓室內勞工林○○傳遞至外部施工架之所需之物料(立柱、下拉桿及交叉拉桿), 17 時 50 分許,立柱及下拉桿已傳遞完成,從事組立立柱之黃○○看見江○○彎腰將接到之交叉拉桿放置於第 5 層施工架踏板上後,起身時因重心不穩,隨即由該處施工架開口部分墜落地面,黃○○見狀隨即大喊「江○○掉下去了」,隨即衝到 1F地面處查看,經萬○營造有限公司打電話給 119,救護車於當日 18 時許將傷者送往醫院急救,延至當日 19 時 1 分死亡。
刑事責任:
在以上案例中,雇主因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保護設施建置義務,導致勞工在使用機具或設備時,因缺乏必要的保護裝置而傷重死亡,雇主會被追究刑法中的「過失致人於死罪」,刑法第276條:「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,當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,而導致勞工死亡時,雇主則可被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且除處罰該法人之負責人外,對該法人亦科以三十萬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