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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械運轉中勞工發生夾傷之職業災害

災害發生經過:112年5月12日位於桃園市龍潭 區○○公司所設自動成型機未裝 具連鎖性能之安全門,導致所僱 勞工陳○○於112年5月12日從事 產品檢驗作業,將運轉中成型機 之外門開啟並伸手進入壓鑄部位 進行異物清除時,遭作動之模具 夾擊手指致受傷。
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,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設置護罩、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。:「……五、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。」~資料來源: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~

刑事責任:
刑法第284條: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,當雇主有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等規定,且導致事業場所內勞工有3人以上受有災害時;或者雇主違反第18條第1項、第29條第1項、第30條第1、2項或第37條第4項等規定時,該雇主將可能被科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。且如果行為人是法人者,除處罰該法人之負責人外,對該法人亦科以十八萬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