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吳昇儒/台北報導〕依民事訴訟法68條規定,目前民事案件一、二審並沒有強制委任律師之規定,當事人可自己到法院應訴。柯林宏律師指出,若要委託「訴訟代理人」出庭,原則上應具備律師資格;但當事人的配偶、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、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,公司、法人等,及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的人,才可經審判長許可後,合法代理訴訟案件。
至於刑事訴訟程序部份,無論有無律師,「被告」均應本人出庭,若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強制辯護案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「應」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。
律師柯林宏指出,民事案件可以找訴訟「代理人」代為出庭,若非律師則需經過審判長同意,可以找家屬、法律系、所畢業者(包含實習律師)或經機關委任訴訟代理人者、受雇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及經高考法制、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的高等考試及格者,為訴訟代理人。
但刑事案件被告是程序主體,就不能找「代理人」代為出庭,而必須找具備我國律師資格的律師,擔任該案件的「辯護人」,且為了保證被告權益,若被告是涉犯「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刑事案件」、「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刑事案件(內亂、外患罪)」、「被告因身心障礙,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」、「被告具原住民身分,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」、「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」,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被告權益,程序上必須有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被告,因而稱為強制辯護案件。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報導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5144417?utm_source=yahoonews&utm_medium=referral&utm_campaign=yahoonews_original